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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與版權的關系
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。
釋義:本條是對著作權與版權的關系的規定。
一、著作權法稱呼的理由:
1、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均用著作權,稱著作權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固定用法。
2、我國歷史上在正式場合均稱著作權,如清王朝、北洋政府、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著作權法。
3、從版權一詞原僅指對作品出版印刷的專有權這一起源情況來看,使用版權容易產生誤解。版權一詞,人們往往理解為出版者的權利,是“版權所有,翻印必究”意義上的版權,這與本法保護的對象主要是創作者大相徑庭。
4、從法律體系上看,我國的法律更多地接受了大陸法系的傳統,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稱作者權,轉譯為著作權。
二、本條明確規定,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。
其主要理由是:
1、無論稱著作權還是稱版權,其規定的內容大體上是一致的。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體例來看,稱著作權法的國家,其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文字作品,也包括其他作品,還包括鄰接權的內容。稱版權法的國家,保護的內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權利,而是作者的權利,其保護的客體和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基本一致。
2、在國際法領域,著作權一詞和版權一詞是通用的,可以互換。
3、從我國的使用上看,著作權一詞和版權一詞也是通用的,其含義一致。
既然著作權即版權,本法的名稱可以叫著作權法,也可以叫版權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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